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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门诊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01   点击数:次   作者:   

各省级参保单位,各省级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陕医保发〔2020〕4号)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门诊保障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6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治工作,确保医疗保障工作及时落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诊及疑似患者门诊医疗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确诊和疑似省级参保患者住院治疗的,其门诊费用纳入住院总费用;没有住院治疗的疑似患者门诊费用,从门诊特检特治待遇中新增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项目结算,基本医疗保险按70%的比例支付。

二、临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

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新增十二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将甲类传染病护理费、甲类传染病消毒费、病原微生物二代测序、呼吸道多种病原体核酸组合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以及防护服、隔离衣、普通护目镜、3M护目镜、R95口罩、N95口罩和其他医用口罩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实际发生费用按人头结算。防护服、隔离衣、普通护目镜、3M护目镜、R95口罩、N95口罩和其他医用口罩临时纳入个人账户支付,各定点零售药店要及时做好目录对应工作,确保新增项目的医保结算工作。

三、实施长期处方报销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参保患者反复就医导致交叉感染风险,支持医疗机构集中力量做好疫情防控救治工作,省级医疗保险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治疗(除门诊透析治疗)以及门诊特殊药品患者的用药管理,将调整为一次可购买2个月药量,医疗机构可在患者安全的前提下,为门诊患者开具最长2个月的长期处方或上传2个月的诊疗计划,并规范患者用药。慢性病定点药店和特定药店要做好处方售药管理,及时保证患者购药需求,同时加大对套保骗保行为的防范工作。

请各参保单位高度重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保政策宣传工作,有特殊情况的及时与省医保中心联系。各医药机构要及时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期间的政策,做好窗口解释工作,遇系统问题不能及时结算的,先保证治疗后上报省医保中心协调解决。对异地就医的疑似和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做好身份证、参保、长住地等信息登记工作,以确保就医费用的清算工作。

联系人:冉孟乐 89538051 18991885220

彭远宏 89538051 18991885081


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日